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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社会力量救灾物资管理指南》标准宣贯培训举行。本次培训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涵盖法律法规解读、核心条款学习、行业研究报告分析等专题教学,并安排了经验分享与工作坊等互动环节,旨在提升社会力量在自然灾害与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物资管理规范化水平。作为授课专家之一,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红春做了专题教学,围绕社会力量在应急管理中的法律定位变迁、法律依据及合法参与方式进行了深入解读。
刘红春指出,社会力量的法律定位已从过去的协助者、配合者转变为主动的协同者,体现在信息协同、资源协同等方面。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社会力量是“协同者”而非辅助者,这一升级源于防汛、抗疫等工作的总结,并将协同放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他强调,社会力量冲在一线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合法、有序、有效需要法治作为底层支撑。
他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涉及社会力量的11个条款,用语各异——志愿者、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力量等。其中既有法定义务(如第六条、第十二条),也有权利(如第三十九条鼓励建立救援队伍,第四十二条开展应急演练,第四十七条发挥运输保障作用,第五十二条涉及物资捐赠等)。刘红春用“齿轮效应”比喻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联动,不能脱节。社会力量需要知道法律依据,与政府实现供需匹配、有效协同。
针对募资合法性问题,刘红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分析:社会组织为大款免费提供服务,对方回馈物资或资金,是否属于公开募款?他指出,只要没有收取任何劳务费,自带干粮,就是慈善活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基于慈善行为获得的捐赠,只要不存在对价,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公开募款,当然这需要实践中进一步厘清。
(钟蕾蕾 周雨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