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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与科学技术的进步,“数字劳动”作为一种新型劳动形态应运而生,这种新型劳动关系推动了劳动关系的数字化变革,打破了传统劳动空间的实体性,促进了劳动流程的自动化,因此需要针对这一变化,积极搭建合理劳动权利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劳动者的数字化能力等,进而推动我国劳动力数字化进程。
数字劳动是由信息科技发展派生的劳动形式。在数字劳动过程中,其对互联网及数字社会的运用将更加广泛,不断促进与数字经济的融合。特别是在劳动数字化的背景下,传统的以工厂为典型、垂直一体化等级制度管理的劳动组织模式已无法适应现有的协作生产实时化和市场化需求,而通过以往传统的终身雇员发展至传统雇主员工与数字劳动者并存的局面,这将使劳动组织呈现可流动、可迁移和更高效的劳动形式。就劳动的运行场域而言,借助数字技术的运用,可将地理性与社会行为的“物质空间”转化为数字世界和虚拟场域,形成一种在现实与数字世界交融的劳动形式。这一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以往的劳动形式和雇主—雇员关系,进而给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
数字劳动将拓展劳动的时空边界,使参与劳动过程的主体多元化。首先,数字劳动以内部化规制为主,在广泛使用、高度整合的算法技术基础上,数字平台对劳动者提供信息计算能力形成依赖。同时,实时交互和公开透明是数字劳动最大和最引人注目的特点,事实上提高了数字劳动分配的合理性,数字劳动者也越来越广泛参与到数字生产过程中来。其次,数字劳动也进一步促进了传统模式企业的产出效率。当前,伴随着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如何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成为数字平台企业劳动监督的核心问题。因此,数字平台算法技术拥有者往往会把一部分管理权交给第三方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的数字劳动者不再是传统的雇员,而成为有自主决定权的工作任务接收者。此外,数字平台通过数字技术将消费者和大众纳入劳动过程的控制之中,从而将数字技术塑造为重构数字化劳动过程的管理主体,也进一步地分散了劳动管理的风险。
数字劳动让劳动者实现个人价值最大化。“人值及其运行法则”的数字化计算是指以信息科技与电子技术准确测定人体劳动时间和效益来确定人自己的价值,再根据价值予以产生新的价值,并有效地控制这些价值,有助于实现人自身的最高价值,再最终实现最好的岗位就业。同时,数字劳动者还能促进数字数据代码和社会资源结构的整合,通过运用到常规化使用方法上来,对工作实现更好地管理,提高企业的效率。简单地说,数字化就业是一种以一组先进数字经济基础架构来帮助每个人找到最佳的工作岗位,带来更多工作选择上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以激发劳动者获取更加有趣和更具个人风格的工作,渐渐拥有真正的以劳动者为中心的公平的、数字化的劳动就业模式,这样劳动者也就更能轻松地找工作,同时更容易获取相对满意的收入,并且拥有更理想的生活质量。
数字劳动也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创意劳动的发展。一方面,数字化的生成内容技术促进了创意工作的效率化、流程化的发展。而数字劳动更容易促进创意职业数字化产业的迅速崛起,使得创意工作者角色身份转变——创意工作者越来越依赖于数字工具,能够利用数字工具改善工作流程,削减重复劳动的内容,比如开发线上任务交接和审核制度以提高工作项目的过程管理,利用AI技术处理素材内容的相关整理、修改工作,运用机器翻译将优秀文化和优质作品推向全世界等。另一方面,数字劳动也会促进“人工+机械”模式的发展,必然促使数字劳动“熟手”摆脱烦琐的基础重复性劳动,更积极地从事创意生产,突出人性本位,致力于生产出高品质的文化产品。
为了促进劳动数字化发展,要进一步健全数字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数字劳动者是数字技术与劳动力结合的产物,需要全社会的共识探索数字时代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当代数字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确立劳动者的支配地位不变。尽管数字技术不断与劳动者的具体劳动相结合,但劳动者始终是生产关系的中心,数字劳动者的实质依然是以劳动生产为核心。为此,需要设置评价劳动者的技术依存标准,并通过对这些标准的整合完成数字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识别与认定。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劳动者的集体协商机制。要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大数据分析等高新技术改组集体谈判形式,优化数字劳动者的集体协商架构,对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休假安排、职业健康等进行交涉,要关注劳动者的非在线权利。同时,要积极推动数字劳动者社会保险服务新流程以及新方式变革。对具有多样性和流动性的“数字劳动者”来说,要积极打通社保、税务、工商等部门间的信息壁垒,优化和简化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探索方便自由职业者和兼职者参保的灵活途径和差异化服务等。
为了促进劳动数字化发展,要积极构建价值共创新平台。建设国家一级数字就业平台,统筹规划技术框架、服务目录、法律法规等,明确平台建设运营目标,完善平台制度,改进用工方式,明确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积极构建社会保障体系等。比如建成全国统一的信息数据中心,构建大数据储存、管理与共享。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提供精准的工作匹配、职业培训推荐、政策宣讲服务等。同时要加强数据隐私保护,保障信息主体的安全,防范数据泄露和数据滥用。大力推广“工业大脑+未来制造”,推动制造产业集群实现数字化转型,以提升整个行业高能力水平和竞争力。推动知识产权有效流动且产生最大价值,尽快成立具有前沿性的数字产权交易平台。数字产权交易平台的主要功能是把所有知识产品和技术创意变成可以交易的资产,进而促进它们的流通与交换。通过这样的方式,发明家或创意家可以把他们的智慧变成具有商业价值的资产,促进社会的创新力和创意经济的发展。
为了促进劳动数字化发展,要构建数字劳动成果共享机制。由于数字劳动是将工作分散成集体式的综合劳动,所以这一工作创造出来的数字信息与数据的公共价值越大,覆盖人数越广,就越有价值。然而在数字商品市场上,当公共数据由单一公司或者寡头垄断企业主导时,该数据的要素在各行业群中的分配会出现失衡。因此,必须建立数字劳动成果的分享制度,避免公共数据的过度私有化现象导致数据垄断,从而引起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现阶段培育数字劳动成果分享制度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公共数据”的管理与共享,特别是要完善政府部门与企业的数据开放共享机制,促使各类主体开放与数据资产的共享,构建全社会共享数字劳动产品的分配制度。
为了促进劳动数字化发展,要提升劳动者的数字化素养。信息科技时代对劳动者数字技能及信息化水平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标准。一方面,要积极支持创新型行业发展并扩大创新企业规模。政府可以通过相关制度来引导和鼓励创新型民营企业进入新领域或扩大经营范围,以促进企业创设更多优质的工作岗位,在这一过程中培养拥有一定信息技能的人才,同时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使科技成果得到落地应用。另一方面,要不断提升职业服务体系的架构水平。加强就业趋势的研究和实时监控系统的设计,最大限度地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准确把握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需求,以全面细致的服务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此外,还要不断完善数字技能的教育和培训。通过大力开展校企共建活动,加快落实数字化转型升级和专业更新换代步伐,逐步构筑一支技术强劲的数字技能专业队伍。
为了促进劳动数字化发展,要加强相关法律保护机制建设。一方面结合数字劳动使用数字技术的现状,要积极推行全方位多部门协同的数字劳动策略,不仅依靠劳动法手段,还使用网络治理手段、数据隐私保护技术、AI管制技术等数字治理技术手段,以及行业的监察手段等多元化的治理方法。有关主管单位应主动应对数字劳动的新挑战,积极协调达成联动,共同监督数字劳动领域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大胆创新,对于新兴的数字劳动,国家立法和政府部门不仅要遵循既有的思维模式推进法条建设,还要充分利用立法的强制力以及制度的灵活性,通过网络治理技术、数据隐私保护等方面突破束缚,积极探索,实现数字劳动法治建设与劳动关系的同步发展,进而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数字化发展和劳动用工的数字化转型。
作者:黎龙翔,兰州理工大学,讲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