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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文化跨域协同保护

来源:光明网2025-09-20 10:34

  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长江孕育了璀璨的长江文化。这一文化不仅是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更是全人类共同拥有的智慧和知识财富。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范围覆盖沪、苏、浙、皖、赣、鄂、湘、渝、川、云、贵等11个省(市),总面积占国土面积的21.4%,承载着全国40%以上的人口规模与经济总量,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名副其实的“黄金水道”。长江经济带孕育的羌藏、巴蜀、滇黔、荆楚、湖湘、赣皖、吴越等七大文化区域,更是承载千年文脉的“历史文化带”。2023年,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长江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明确提出:“发挥长江文化的引领作用,突出文化和旅游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中的独特优势,加强战略对接和区域统筹,推进长江文化融入城乡建设,促进长江上中下游协同发展,提升长江经济带沿线经济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由此可见,长江经济带的文化保护需要从“单点支撑”向“跨域系统”模式转变。然而,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行政壁垒制约以及相关体制机制不完善等多重因素的影响,长江经济带文化跨域协同保护面临一系列挑战。这些挑战不仅不利于文化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也对区域文化协同发展整体进程产生了消极影响。

  长江经济带文化跨域协同保护的时代价值

  长江文化涵盖羌藏、巴蜀、滇黔、荆楚、湖湘、赣皖、吴越等七大文化区域,承载着“多元共生”的中华文明,既有独特的地域特质,又以长江流域为纽带深度交融。长江经济带文化跨域协同保护致力于加强各文化区域之间的互补与联动,能够有效降低文化发展“碎片化风险”。这种协同能够确保各大文化区域在不丧失自身特色的前提下,通过跨域文化资源整合与共享,实现彼此之间的有机衔接,成为“多元一体”的中华文明格局的重要空间载体与实现路径。

  长江经济带文化跨域协同保护通过文化遗产申报、非遗工坊共建、旅游线路跨区域开发等方式,助力上、中、下游城市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从而有效打破行政壁垒对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限制,激发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动能。同时,文化跨域协同保护所构建的共同文化标识体系,能够有效增强文化认同与凝聚力,有利于形成长江经济带跨域产业协同、要素自由流动的文化生态软环境,进一步促进长江经济带经济高质量发展。

  文化认同是长江经济带文化跨域协同保护的基础,而通过强化长江流域内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互动与情感联结,是铸牢长江经济带流域共同体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纽带。通过跨域协同保护,激活“同饮一江水,共筑中华魂”的长江流域文化基因,能够更好地消解地域隔阂、增强身份认同和归属感。通过共同建设文化场馆、共同举办文化活动、共同塑造文化品牌等方式共享文化资源、构建文化共同体,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提供坚实的流域文化支撑。

  长江经济带文化跨域协同保护的现实挑战

  长江经济带文化跨域协同保护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的作用,但当前三者均存在动力不足的问题。政府方面,受制于传统行政分权与绩效考核的影响,协同意愿整体不高,地方政府往往更关注辖区内的文化发展成效,而忽视有利于流域整体利益的文化发展实践,具有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会运用行政手段阻碍文化资源跨域流动,如通过对本地非遗传承人到外地开展教学和演出、本地博物馆文物跨省借展等活动设置复杂的审批程序,制造文化跨域协同保护障碍。同时,一些地方政府由于盲目追求“文化GDP”,不考虑本地区实际,扎堆建设同质化的文化园区、场馆等,不仅造成了文化、人力、财政等资源的浪费,还严重削弱了长江经济带文化资源的整体吸引力。市场方面,由于文化产品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导致文化跨域系统保护项目往往存在投资规模大、周期长、回报率不稳定等特点,使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参与文化跨域协同保护的动力不足。而不同地区由于存在产品标准、准入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增加了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和难度,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社会方面,文化跨域协同保护涉及面广,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并且参与途径不畅通等因素造成了公众对其了解和整体参与度不高,而一些社会组织也因为自身能力不足等原因,其参与文化跨域协同保护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长江经济带文化跨域协同保护还面临着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实践困境。一方面,我国文化管理体制以行政区划为基础,实行“中央统筹、地方负责”的条块管理模式,中央文化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权责划分不清晰,缺乏常态化的跨区域协调机构。现行条块管理体制下,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通常要受到行政区划和不同部门的职能约束,使得长江经济带文化跨域协同保护难以形成合力。在缺乏顶层设计和协调机制的情况下,如果不同地区和部门还存在资源认定、保护标准、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差异,就更容易导致文化跨域协同保护中出现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作为理性经济人,地方政府在文化跨域协同保护中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在项目合作、资源调配、利益分享等方面难以达成共识,甚至出现恶性竞争的现象。同时,由于监督考核机制的缺乏,难以对地方政府在文化跨域协同保护中的行为和绩效进行评估和约束,对于违反协同保护规定、破坏文化资源等行为,也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和惩处,这会进一步削弱已有体制机制的有效性。

  长江经济带文化跨域协同保护需要夯实的制度与实践基础,但当前无论是纵向上中央自上而下的推动,还是横向上地方政府之间的积极互动均存在不足。一方面,尽管中央出台了《长江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等政策性规定,但由于缺乏专门的跨域协同保护法律法规,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尽管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长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长江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尚无具体实施细则,更缺乏跨域协同保护方面的权责和流程。另一方面,从横向上来看,长江经济带各省(市)地方政府尚未搭建统一的文化跨域协同保护协商议事平台和常态化合作会商机制,也没有建立起统一的文化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从事文化保护的人员数量和素质也难以满足文化跨域协同保护的需求。

  长江经济带文化跨域协同保护的路径优化

  共识是协同的前提,在长江经济带文化跨域协同保护过程中,凝聚协同保护共识是首要任务,需要先从思想层面构建“一盘棋”的协同保护理念。一方面,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多元媒体和渠道,通过举办主题展览、开展讲座与研讨、直播互动、现场体验、非遗展演等方式,向政府、社会和公众广泛宣传长江经济带文化跨域协同保护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强化各方对文化跨域协同保护的认知水平和重视程度,并有力激发其参与协同保护的意识和激情。另一方面,要通过组织跨区域调研、考察等活动,让不同地区、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深入的文化交流与互动,相互了解和学习不同地方的文化特色和保护经验,打破固有的地域局限和狭隘的思维模式,增进彼此之间的理解和信任,从而形成文化跨域协同保护的思想共识和行动合力。

  在长江经济带文化跨域协同保护过程中,健全的体制机制是保障。首先,从纵向上建立起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牵头,长江经济带11省(市)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长江经济带文化跨域协同保护领导小组”,统筹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划重大的文化项目、协调解决利益冲突,打破传统条块分割的管理格局。在该机构下可以进一步设置工作组,负责统一文化遗产认定标准、制定文化市场准入规则、促进文化数据信息共享等专项事务,逐步形成“中央统筹-区域联动-地方落实”的三级管理架构。其次,需完善利益协调与共享机制,探索建立跨域文化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模型,明确上下游地区在联合申报文化遗产、共建文化旅游线路、开发文化IP等项目中的成本分担与收益分配比例,例如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作出生态保护贡献或文化资源让渡的地区给予补偿,形成“保护者受益、利用者补偿”的利益平衡机制。同时,可设立“长江经济带文化保护基金”,由中央财政拨款、地方配套、社会资本参与共同构成,专项用于跨域文化项目扶持、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非遗传承人培养等,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热情。再者,应构建全过程监督评估体系,将文化资源整合率、项目合作完成率、公众参与度等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由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评估并公开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政策倾斜,对不作为或违规操作的地区进行问责。此外,需建立跨域联合执法机制,由11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组建联合执法队,对文物盗掘、非遗侵权、文化市场违规经营等行为开展联合查处,通过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执法互助等方式,提升跨域文化治理效能。

  构建多元协同生态,应以激活政府、市场、社会三大主体的联动效能为核心理念,通过制度设计、平台搭建与激励机制创新,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格局。在政府层面,可推行文化跨域项目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明确禁止性行为与鼓励性方向,同时实施“文化协同发展专项补贴”,对参与跨域非遗传承、联合申遗等项目的地区提供资金支持,激发地方政府从“竞争”转向“竞合”的积极性。在市场主体方面,可通过建立“文化资源使用权交易平台”盘活存量资源,允许企业通过竞标方式获取跨域文化IP开发权,并配套税收减免政策,例如对跨域文化旅游线路运营企业减免增值税,降低企业参与门槛。社会力量参与方面,可以通过招募志愿者和专家学者组成监督团队,对跨域文化项目进行定期巡查,其评估报告直接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还可以通过APP、小程序等渠道收集公众建议,并对被采纳的创意给予物质奖励,从而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文化跨域协同保护的积极性。

  作者:杨丞娟,武汉轻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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