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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赵莹莹)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5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规范登记审查、加强管理服务、依法开展监督、积极鼓励引导等举措,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总量已达88.2万余家,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细化登记服务,严格登记阶段审核把关,《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事先告知提示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法人属性,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在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时,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进行把关。
为解决部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不完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失灵等突出问题,推动社会组织加强对人、财、物、活动的管理,《意见》提出的重点举措包括:强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的功能作用发挥,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推动社会团体、基金会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管;要求社会组织加强财务管理,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引导社会组织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在正常决策机制失灵时利用多种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各项活动,《意见》明确,支持业务主管单位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管理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进一步提升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质量,民政部门视情向相关部门反馈年检年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社会组织及时整改;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智慧监管;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推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为更好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意见》提出以下目标任务: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制定,推动落实社会组织相关政策和优惠待遇;不断提高社会组织参加等级评估的比例,推动社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引导社会组织树立品牌意识、推进品牌建设,通过典型宣传、表彰奖励等方式形成示范带动;支持社会组织发挥自身特色优势,进一步服务大局、服务基层、参与乡村振兴。
民政部将结合《意见》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法规政策解读,引导广大社会组织知法懂法守法,进一步提高规范化运行的意识和能力。同时,结合实施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强化部门、央地协同,通过宣传、培训、会议等方式,做好对各地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推动各项措施逐步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