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正在阅读:我国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统一规定
首页> 公益频道> 社会活动 > 正文

我国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统一规定

来源:人民政协网2024-01-22 15:25

  人民政协网北京1月19日电(记者顾磊)民政部日前公布《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对社会组织名称进行统一规定。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办法明确,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名称一般不以自然人姓名命名,确有需要的,仅限于在科技、文化、卫生、教育、艺术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以自然人姓名作为字号的,需经该自然人同意。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的,该名人应当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内国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便于公众更加清晰识别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

[ 责编:钟蕾蕾 ]
阅读剩余全文(